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四十七条 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遭受战争灾害的人员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战争灾害造成的损失。
遭受战争灾害的人员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战争灾害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