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七条 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数据、软件等,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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