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军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提升军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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