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