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防护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计划和抢险抢修预案,组织防护演练,落实防护措施,提高综合防护效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