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战略物资仓储、运输、配送等任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优先满足国防动员需要,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依法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