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分级防护制度。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