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事采购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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