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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