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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