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