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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