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