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