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