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