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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