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