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