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