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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