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