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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