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