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