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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