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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