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