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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