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