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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