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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