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