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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