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