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