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