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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