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改进预防、保健、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技术、设备与服务,支持开发适合基层和边远地区应用的医疗卫生技术。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