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