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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