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