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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