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