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