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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