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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