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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