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