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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