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