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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