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