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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