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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