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工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工会 第六十七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