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